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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检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进行时】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时间:2023-06-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城检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进行时】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原创城关检察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2023-06-30 17:26发表于甘肃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2023年6月是全国第11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本院发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引导公众树立理性投资理念,远离非法集资,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赵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

非法集资 受托委托业务 共同犯罪 宽严相济

【要旨】

个人假借投资理财之名,未经依法批准,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因其具有涉众性,对于国家金融秩序、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安全破坏性极大。且违法手段随着社会发展更新迭代、花样繁多,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坚持案件督办指导机制,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推进等各方面形成办案合力,切实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不断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赵某某等4人所在的甘肃某有色金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公司业务员进驻兰州多家银行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资金受托委托业务,并承诺保本保息、随进随出、高利息,并与投资群众签订《投资理财合同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侍某某在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以资金受托委托业务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1亿余元。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公司以资金受托委托业务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亿余元。被告人丁某某在负责管理业务员进驻A银行推广资金受托委托业务期间,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250余万元,被告人丁某某负责理财产品期间,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在负责管理业务员进驻B银行推广资金受托委托业务以及担任该公司营销副总监期间,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5千余万元。案发后,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人民币50000元,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人民币54000元。

【检察履职过程】

(一)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案件督办指导机制。

非法集资类案件通常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涉案区域广,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国家经济安全、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通过组建专门办案团队,重点围绕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各被告人主观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明知,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进行证据审查和分析论证。上级检察机关积极加强督办指导,检察官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形成办案合力,体现了检察机关切实守护群众“钱袋子”的决心与态度。此外,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参加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不断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协作配合“凝聚合力”。

针对案件的复杂性,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发挥审前主导作用,与侦查机关共同构建大控方的工作格局,以便统一执法思想,统一证据标准,为有效指控犯罪夯实证据基础。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查,要求公安机关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继续补充侦查,重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最大限度保护被害群众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借助“外脑”专业知识优势,主动寻求金融主管部门对办案工作的支持,聘请金融专业人才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为筑牢金融安全提供更多更优的检察法治产品。

(三)贯彻落实“三号检察建议”,以案释法法治宣传。

在办案的同时,主动加强与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具有共性的金融监管问题,及时分析,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口头检察建议,促使相关机构填补金融监督漏洞,更好地防控金融风险。同时搭建跨部门跨行业互帮互学桥梁,走进金融机构送“法治大餐”,通过对银行、监管部门等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多措并举贯彻落实好“三号检察建议”。此外,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探索开展形式多样的非法集资犯罪预防工作,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站等平台,多形式开展非法集资犯罪预防工作,利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等活动,深入企业、社区开展非法集资犯罪预防法治宣传,让群众更深入地了解非法集资的常见套路、入坑危害、防范锦囊等相关知识,引导人民群众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四)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庭审指控凸显效果。

对犯罪数额巨大、疑难复杂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中根据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涉案数额等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等事后表现,综合判断责任轻重,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检察官在法庭审理中突出指控和证明犯罪的重点,紧紧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行为人吸收存款行为是否具备违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以区别于正常的投资理财,通过梳理组合证据,运用完整的证据体系对认定犯罪的关键事实予以清晰证明。经依法审判,对各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

1.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专属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这是判断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均属非法。非法集资类犯罪是近年来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金融犯罪之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确定的界限、标准和原则精神,准确区分投资理财活动的性质,对于违反规定达到追诉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及时、有力的司法保障。

2.非法集资类犯罪,不仅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失控,而且破坏利率统一,影响币值稳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总体上必须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的认定应做实质判断,随着社会发展新领域、新手段、新形式频现,如投资入股、委托理财、商品回购、发售虚构债券或基金等,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和手段,只要行为具有非法集资特征,均不影响相关犯罪成立。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预防惩治非法集资类犯罪贡献检察力量。结合办案,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分析原因,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对策,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社会联系制度,构建涉众型经济犯罪预防处置体系,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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