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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检察部品牌——“与民城行”

时间:2025-12-0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第五检察部品牌介绍

一、品牌简介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民事、行政工作履职基本出发点,选民城行部门品牌开展建设工作同时该品牌也为第五检察部党支部党建与业务相融合品牌“与民城行”品牌下,再设胜追虚为民而行城执守正声法言四个子品牌。其中“城胜追虚”子品牌主推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工作形成以虚假诉讼监督为重点、其他领域诉讼监督全面推进的工作局面;“为民而行”子品牌涵盖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支持起诉、争议化解等工作,主要体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多弱势群体的帮扶工作;“城执守正”子品牌是为执行监督工作量身定制体现以检察之力监督执行工作开展,保障执行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切实守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城声法言”品牌主要体现普法宣传、典型案例、研讨学习等内容,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发出城关民行检察的声音。

二、品牌内涵

城关区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已经取得良好成绩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工作职责和内容,品牌整体民事”“行政两大检察职能基础而创设“民”既“民事检察”,又表达人民群众之意“行”既行政检察”,又表达“肯定意思,再本院同音,表现了城关检察民事、行政工作紧密结合群众,人民群众一起共同推进民检察工作不断前进的美好愿景。整体表达通俗易懂、郎朗上口,紧密贴合人民群众需求,同时与检察工作紧密结合。

三、典型成效及案例

2024年获评全省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典型案例1件,市院典型案例2件;2025年1件执行监督案件省院《民事检察工作情况(执行专刊)》采用1件案件入选市院典型案例备选,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民事终本监督工作在全市做交流发言。

1.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典型案例

2017年9月3日23时50分,林某飞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与杨某田驾驶的轻型货车碰撞,致两车受损、林某飞受伤。交通部门认定林某飞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田负次要责任。2019年8月16日,林某飞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杨某田、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98963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020年9月15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林某飞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12万元,在100万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林某飞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依据30%的责任比例赔偿30万元,剩余费用175391.6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由杨某田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52617.50元。杨某田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0年12月1日,杨某田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后成立办案组,与原审法院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法律适用多次沟通,并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与责任划分。2021年3月2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监委、公安、法院相关人员及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并对案件进行评议。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征求原告意见,对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赔偿顺序认定不当,损害了原被告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赔偿次序。司法实践中为保护双方利益,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获赔。如果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交强险中赔偿,而商业三者险又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侵权人责任比例只能赔偿部分精神损害赔偿金,实际上将降低赔偿总额,损害原告利益的同时也增加了被告的赔偿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均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杨某田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保险赔付金额共计100万元。扣除已经赔偿的12万元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总额的上限应当是88万元,应当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总额的上限定为100万元的30%即3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2021年4月1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

2021年8月1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本案。2023年2月17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林某飞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2375.30元。

2.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2020年4月24日,甘肃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2015)城民三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2021年3月4日法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魏某名下房屋。买受人施某锐以最高价竞得。2021年3月30日,法院制作分配方案,次日将拍卖所得价款发放至甘肃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2021年4月8日,施某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该房屋设有抵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22年6月14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102执恢130号之三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甘肃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已取得的财产。甘肃某实业有限公司未返还财产,施某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2024年3月18日,施某锐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后调阅了执行卷宗,询问当事人与法院就案件情况与处理方案进行多次沟通协商。经审查发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拍卖房屋时疏于审查房屋权属状况。被拍卖房屋存在抵押情况,法院疏于审查该房屋存有的抵押权,将拍卖所得全部价款汇入申请执行人名下账户,致使房产上存有的抵押权未消灭,买受人施某锐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严重侵害了其利益。2.执行回转程序违法。法院因疏于审查未发现其所拍卖的房屋设有抵押权,从而将拍卖所得价款全部转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后,又作出执行回转裁定,令申请执行人返还财产。但该案并不存在执行依据错误被撤销的情形,故该执行回转裁定违法。3.卷内证据材料内容矛盾。该案执行卷宗中的《退回执行案款通知书》的制作时间早于该通知书中提及的相关事项的发生时间,时间存在矛盾。

2024年7月25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1.撤销本案执行回转裁定;2.在办案过程中严格审查相关事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另本案涉案房产涉及金额达918588.80元,执行法官可能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故将该线索移送检察机关自侦小组进行审查2024年9月18日,法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全部内容,并经过协调将房屋过户至施某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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