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绿盾】国际爱鸟日特供“普法套餐”:解锁保护鸟类正确姿势
4月1日是国际爱鸟日——一个提醒我们敬畏自然的特殊日子。鸟类对栖息地环境变化非常敏感,也反映着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然而总有人为私利铤而走险,将“天空精灵”囚禁于牢笼。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用真实案例敲响生态保护的警钟。
案情回顾:非法交易背后的生命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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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红隼与雀鹰的“黑市交易”
2021年4月,郝某与裴某通过电话商议后,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南山路与范家坪村南路口,欲向裴某出售红隼1只、雀鹰1只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郝某处查获其欲出售的红隼1只、雀鹰1只。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1只系红隼,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15000元/只;涉案动物1只系雀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25000元/只。02
案例二:大石鸡的600元“赎身价”
2021年8月,马某在兰州市皋兰县黑石镇附近,非法抓捕大石鸡雏鸟6只带回家中饲养,后放生1只,于2024年5月7日以600元的价格向韩某非法出售1只。2024年5月10日,侦查人员在马某住处查获其饲养的疑似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石鸡4只。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查获的4只疑似大石鸡均为鸟纲鸡形目雉科石鸡属大石鸡,中国特有种,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为20000元。马某与郝某非法抓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马某、郝某均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依法提起公诉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受到法律的严惩。
刑法小课堂.:算清“一只鸟”的刑事成本价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冷知识:
1.“养宠物≠救动物”:即使未造成动物死亡,擅自饲养、买卖保护动物即构成犯罪。2.“价值认定≠市场价”:司法鉴定中的物种价值包含生态功能价值,远高于市场交易金额。3.“放生≠免责”:案例二中马某虽放生1只大石鸡,但其后续出售行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官寄语:致爱鸟人,
请以法律为翅膀,而非铁丝网
每一只被囚禁的鸟儿,都是生态网络遭受破坏的预警信号。红隼、雀鹰、大石鸡不仅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更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的关键物种,它们的消失可能引发虫害失控、植物授粉受阻等连锁反应。天空不应有隐形铁丝网,自由才是鸟类最美的姿态。
我们呼吁:
发现受伤野生动物,请立即联系林业部门或拨打报警电话;不购买、不饲养来源不明的“异宠”;
用镜头代替牢笼,用观鸟代替捕鸟,做文明生态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