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区检察院一典型案例入选兰州市检察机关2023年第一季度“十大典型案例”
城关区检察院一典型案例入选兰州市检察机关2023年第一季度“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十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发布了《兰州市检察机关2023年第一季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由我院办理的“包某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类案”入选!
【基本案情】
2022年,兰州市公安机关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广泛关注的涉民生类领域违法犯罪,开展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侦破了一批销售含有违禁品成分保健品的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涉案成人用品店涵盖主要街道,覆盖面广,查封性保健品2000余盒。以包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为例,其长期在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销售不符合食品、药品标准的“XXXX”等种类的性保健品非法获利。经检测,其销售的性保健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履职情况】
(一)同步介入,为全链条打击犯罪奠定基础
应公安机关邀请,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期间同步介入开展引导侦查,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证据固定、涉案物品扣押、违法所得金额等提出意见建议:一是对保健品的食药定性、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定,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见,形成证据链闭环;二是对销售行为、与交易记录有关的微信、支付宝记录进行针对性的录屏和截屏,固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证据;三是规范扣押涉案食品并及时送检,查明是否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案件侦破后,对涉案食品的鉴定意见、法律适用、涉案款物处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及时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发现线索,引导侦查机关追根溯源,深挖上游犯罪,实现全链条打击犯罪,铲除犯罪源头,摧毁犯罪网络。
(二)依法从严惩治,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有毒有害食品类案中,综合考量犯罪情节、违法所得等证据情况,对于构成刑事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提起公诉,体现了检察机关切实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与态度。以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为例,其在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销售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非法获利。经审查,杨某某非法销售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累犯。2022年9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3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秉持宽严相济,实现精准惩处
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解决人员就业的需要,积极做好涉案人员的认罪认罚工作,敦促其及时上缴违法所得,将犯罪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检察机关邀请公安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员等举行公开听证会,通知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到场听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一步释法说理,使犯罪嫌疑人进一步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积极认罪悔罪,听证会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在综合评判案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态度等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悔过,符合不批准逮捕、不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对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秉持宽严相济理念,受理的34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类案件中,对31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依法能动履职,加强刑行衔接,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案件审结后,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机关预防犯罪职能,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意见,要求行政部门对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31家保健品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针对行政部门监管工作中存在漏洞及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31家保健品店逐一走访,对其中正常营业、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在辖区持续开展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行动,敦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保健食品进社区”活动,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提示犯罪风险,帮助群众辨别保健食品真伪。通过不定期巡查,强化日常监管,规范了辖区保健品市场的经营秩序。
【典型意义】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全链条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规范行业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
办理有毒有害食品类案过程中,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注重全链条打击犯罪,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追根溯源,深挖犯罪,彻底铲除犯罪源头,保障食品安全。同时以打击此类犯罪为契机,与相关行业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加强食品药品领域风险提示,携手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以更优检察履职护航市场各类主体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