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金融检察108课堂”又和大家见面了,我是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一名检察官助理。在第四十三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我们想通过一起由我院办理的假冒调味品案件,为大家揭开知识产权保护的神秘面纱,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3年5月,兰州市城关区的一名消费者从某电商平台购买了某知名品牌辣鲜露,发现颜色和包装异常后立即报警。这一罐价值不过30元的调味料,最终牵出了一个横跨五省六市的制假售假网络。我们的检察官提前介入后发现:以胡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城郊租用场地用劣质原料勾兑调味品;张某某等人非法印制假冒的商标及包装;黄某某等人则通过注册多家网店,以低于正品的价格销往全国。截至案发,该团伙制售假冒调味品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了大量正在加工制作的假冒调味品,其生产场地竟位于一养殖场牛棚内,卫生环境脏乱差,没有任何生产经营许可,这些披着名牌外衣的“厨房杀手”,随时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本案中19名被告人最后被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本院起诉。为什么构成这些罪名?我们逐一进行解析:
1.《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
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故意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且情节严重,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胡某某团伙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故意销售,客观上实施了销售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由其他严重情节,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市场秩序。
黄某某等人明知是假冒商品仍通过网络销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数额超过100万元,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21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擅自制造或销售的商标标识系他人注册商标而故意实施,客观上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此类标识的行为且情节严重,侵害了商标专用权及商标管理秩序。
张某某等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超过15万元以上,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该案顺利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深挖案件背后暴露的行业治理隐患,发现行政机关在制假卖假违法活动执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监管问题及漏洞,随后向本地行政执法单位制发了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单位立刻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对辖区调味品市场清查进货来源,开展应急抽检,同时鼓励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调味品的行为,并对举报线索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以此作为监管的重要补充。
面对这起案件,我们不禁要问:作为消费者究竟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如不幸购买到假冒食品调味品,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呢?
1.固定证据
拍摄完整的包装视频,记录异常使用情况,保留问题商品、交易记录和聊天截图。
2.多渠道维权
(1)协商解决:通过平台联系卖家,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退一赔三”;
(2)平台投诉:电商平台需在48小时内处理,可要求提供经营者真实信息;
(3)行政投诉:拨打1231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4)刑事举报: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线索,可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3.法律支持
检察机关对涉及群体性消费纠纷可支持起诉,发现食品安全领域公益损害线索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近年来,城关检察院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部门协同履职,督促甘肃省消费者协会积极行使公益诉权,全方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案件办理中反映出的行业治理问题,聚焦个案办理,延伸行业治理,以提起公诉、制发检察建议、联合开展法治宣传等方式助推形成“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行”的治理效果。下一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保持打击此类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安全和食品安全,对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制、销实行“全链条”打击,同时合力公益诉讼检察进一步织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无死角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以上就是本期《金融检察108课堂》的全部内容,感谢大家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