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共赢 流域共治
——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生态环境破坏、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势在必行。
黄河母亲河是中华民族最主要的发源地,承载着整个中华民族的历史沉淀和人文精神。兰州作为唯一一个黄河穿越而过的城市,因黄河而灵动,因黄河而秀美,正是因为这条母亲河,让兰州这座城市静若处子,娇若惊龙。
当今黄河生态更是与我们的城市发展、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是我们打造“都会城市,精致兰州”,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得天独厚的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母亲河对于我们兰州市而言,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近年来,我市河潮流域非法采砂、乱堆、乱建、乱放问题不同程度存在,2019年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投身于省检察院开展的保护“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探索方法措施,深入摸排涉河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基层检察院各部门要立足检察职能,站在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项检察职能,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为我市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检察力量。一要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支持起诉等多种手段,为推进我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要围绕待证事实,从证据种类、取证原则、责任分工等方面,积极开展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全面搜集并固定证据。要树立诉讼是成绩,诉前也是成绩的观念,认真履行诉前程序,提出高质量、有实效的检察建议,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自我纠错,用最少的司法资源换取最大的公益保护,要通过诉前程序推动侵害公益问题的解决,达到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益的检察公益诉讼目的。对侵权行为人破坏黄河流域公益诉讼案件,在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职的情形下,要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积极与行政执法部门协调沟通,根据不同案情,恰当运用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推动问题的解决,力争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要严惩刑事犯罪加强诉讼监督。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从严从快打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犯罪。要探索建立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处理、适时介入、引导取证等工作机制,加强与纪委监委、法院、公安及水务局等行政执法等部门沟通协作,形成打击合力。要加强黄河流域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要加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对符合条件的黄河流域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要加强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应立案而不立案、裁执分离、应执行而不执行等情形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三要注重提升办案实效。要通过依法履职实现保护公益、促进依法行政、服务经济社会的“多赢”效果。要注意通过办案发现行政机关履职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推动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转变,提升办案整体效果。要坚持检察监督与支持协作并重,切实凝聚司法执法合力。检察机关与水务等行政执法机关都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不同的阶段和程序中履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管护的职责,要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原则,把准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契合点,切实以监督支持行政执法。四要注重后期生态环境恢复工作。要及时跟踪公益诉讼案件生效裁判执行情况,督促责任单位履行治理、赔偿等义务,监督生态环境修复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推动公益诉讼的办案效果落到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善上。要将生态环境恢复情况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探索运用检察手段促进犯罪预防和生态修复。
2019年我院联合城关区水务局开展“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以专项活动为契机,各尽其责,力求通过部门协作、流域共治,严厉打击城关区黄河流域“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不法现象,全面整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以为黄河生态保护提供优质检察产品为目标,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扎实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专项行动开展期间,我院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树立诉讼是成绩,诉前也是成绩的观念,认真履行诉前程序,力争每一案件都提出高质量、有实效的检察建议,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自我纠错,用最少的司法资源换取最大的公益保护,通过诉前程序推动侵害公益问题的解决,达到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益的检察公益诉讼目的。例如,我院办理的肖家窑垃圾临时堆放点污染环境案,经过办案人实地调查发现,肖家窑垃圾临时堆放点虽已封场,但没有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仅用回喷方式处理,存在较大隐患。我院随即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尽快对肖家窑垃圾临时堆放点进行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保障垃圾临时堆放点的科学处置,防止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和侵害。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第一时间邀请多方专家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议拿出技术方案,购置了一台“渗滤液处理移动处理设备”。该项目采用DTRO高压反渗透技术的集装箱渗滤液移动处理设备(两级碟管式反渗透的核心工艺),渗滤液经处理后出水水质可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规定的排放标准,浓缩液采用回灌处理。并完成“渗滤液处理移动设备”和发电机组的安装调试工作,目前已正式投入使用。该案的成功办理,取得较好的整改效果,是我院开展专项活动中将办案效果落到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善上的典范。
黄河不仅是我们的“母亲河”,更是我们兰州市全市人民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重大经济问题更是重大民生问题。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回应群众期盼,坚持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强化责任担当,明确自身在黄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使命,为建设“美丽幸福新城关”贡献法治力量。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薛亚娟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