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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任务清单》的报告

时间:2022-02-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任务清单》的报告

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政法委办公室:

根据城政发【2021】30号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任务清单》的通知的要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为主线,从政治责任、办案责任、监管责任、队伍管理责任等方面对执法司法责任和制约监督举措进行优化整合,按照要求,对照《任务清单》内容,逐条逐项完善了各项体系,落实了各项制度机制。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落实检察机关政治责任

1.健全完善检察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的监督问责机制: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科负责督促检查本院党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和密切联系群众。

2.完善落实院党组向区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完善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五年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坚持重大事项、半年和年度工作、涉黑涉恶重大案件和优化营商环境等专项工作即时向区委请示汇报27次,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3.完善落实院党组向区委全面述职制度:完善了本院《述职制度》。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及班子成员每年向区委进行工作年度工作述职1次,就院党组开展的年度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检察业务工作(包括重点工作和亮点工作)、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改进措施等内容进行述职,同时向市检察院报送述职报告,按照要求开展述职工作。

4.完善落实院党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反馈机制:为了进一步规范本院党组议事决策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决策坚持个别酝酿、充分协商、集体决定,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党组议事决策以召开党组会议形式进行。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会议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5.健全落实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制度机制:

(1)完善组织设置,夯实阵地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安排完善本院机关党委设置,于2020年7月设立本院机关纪委,选举产生机关纪委书记及委员。并完成本院各群团组织的补选、换届工作,加强完善党对群团组织的领导。各党支部委员随实际工作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改选换届工作。

(2)狠抓政治建设,提升队伍素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讲政治落实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并贯彻始终。借助本年度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和固魂铸剑行动,以及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把重点放在学深悟透上,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检察工作是否提质增效作为检验主题教育效果的唯一标准,切实让干警思想灵魂得到洗礼、作风纪律得到锤炼、能力水平得到提升。

(3)规范组织生活,巩固党建质量:依托“甘肃党建”平台,每月9号定期检查督促各党支部“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在保障形式规范的基础上持续强化党内组织生活的政治性、严肃性。组织生活坚持以学促规范:一学理论精神,不断补足理想信念之“钙”;二学规范要求,在学深悟透全面掌握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丰富主题党日形式,有声有色开展各项活动,一是以“端午”、“中秋”“重阳”等传统节日为载体,在丰富多样的活动中增强文化自信;二是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不断督促干警向优秀看齐、向先进靠近;三是结合业务工作开展各类实践活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强化引领示范,创建模范机关:坚持在实践中检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城关区检察院全体干警表现突出,积极落实各项联防联防措施,城关区院与雁南街道积极对接,参与南河、滩尖子、天庆嘉园、雁宁路四个社区的各项防疫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机关党委充分发挥凝心聚力引领职能,号召六个在职党支部的党员干警带头下沉社区,参与一线防控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让党旗高高飘扬在疫情一线。36天工作时间内累计出动干警1800余人次。组建“党员先锋队”入驻区某留观点,用责任与担当为群众筑起一道隔离病毒、杜绝传播源的防疫墙。落实认真党员进社区工作,主动与包抓街道衔接,本院六个在职党支部于街道5个社区签订社区服务协议,携手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发挥党员服务群众的模范先锋作用。

(5)党建搭台引领,服务检察工作:毫不动摇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在履职尽责上,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坚持办案防疫“两手抓”。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力推进平安城关建设。积极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严厉打击侵占农村集体资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各项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开展“侵害贫困农民工权益”专项立案监督等工作。坚持“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原则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现了“案件清结、线索清仓”。积极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法治环境。

(6)学思笃行一体,办好为民实事: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中狠抓政治学习思想学习,以“六项重点工作”(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助推乡村振兴、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持续办好“检察为民实事”、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和社会治理)为切入点,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全方位检察服务,截至目前已开展各类活动70余项。

6.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对本院执行有关党内法规负主体责任,领导、组织、推进本院党内法规执行工作。院党组书记履行本院党内法规执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党内法规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党内法规执行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7.完善落实“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每年年初制定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区纪委全会精神,审议通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监督落实院党组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干警自上而下签订《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责任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洁从检承诺书》。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参加或列席党组会、检委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纪律、作风、廉政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8.制定落实在办理重大案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和任务时设立临时党组织制度,把党的领导覆盖到执法办案的每一个单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党支部建设标准化手册》中第二部分组织建设标准内容第4条党支部设置规范中成立临时党支部的要求,在办理重大案件、完成专项工作和任务时临时设立临时党组织,把党的领导覆盖到执法办案的每一个单元。本年度办理重大案件时,因案件办理工作全部在院内完成,办案人员可正常参与各自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中,因此无需成立临时党支部。

在2021年10月开始的疫情防控工作中,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对接雁南街道,前往雁宁路、天庆嘉园、滩尖子、南河四社区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由于工作需要,经机关党委批准,分别在四个社区成立四个临时党支部,党组书记罗涛为南河社区临时党支部书记,党组成员李程为天庆嘉园社区临时党支部书记,党组成员陈海洋为滩尖子社区临时党支部书记,党组成员李春城为雁宁路社区临时党支部书记。由四名党支部书记组织带领各社区党员及非党员干警开展抗疫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累计出动干警1800余人次,让党旗高高飘扬在疫情一线。

9.完善落实检察机关政治督察和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工作制度:根据《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干警违反机关作风纪律要求处理办法》,持续开展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紧盯节假日,按照时间节点上半年对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重要节日发出廉洁自律提醒通知,节前对公务用车及警车进行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四风”问题的回潮反弹;适时开展机关纪律作风监督检查整顿专项活动,通过严格考勤制度、严肃会风会纪、严明窗口岗位职责,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基本扭转了机关作风散漫的状况。

10.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建立检察机关干警思想动态定期收集分析制度和政治素质识别评价机制,建立干警政治素质档案制度: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关区检察院工作意识形态,根据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贵任制实施细则》,以及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关区检察院工作意识形态的实施办法》。城关区检察院结合本单位检察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考评机制,将意识形态工作检查考核纳入年度目标贵任考核,纳入党建述职评议、政治工作考核和党内政治生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纳入本院检察长向上级院述职述廉报告工作内容,纳入检察系统内巡视巡察范畴,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通过考核切实提升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的整体水平。

11.健全完善党组领导监督司法工作的制度机制,依法依规将司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完善定期听取司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开展执法司法质量态势分析机制:我院进一步完善党组领导监督制度机制,着力构建党组领导监督体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完善政治督查制度,加大对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督查力度,建立健全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民主生活会等制度,提高规范化监督质效,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12.健全完善党组领导监督司法工作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党组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决策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13.建立健全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理政治把关制度,落实党组在检察监督等工作政治方向、政策把握、组织实施方面的领导把关责任:积极融入共同防范社会风险、共同构筑同心园的意识形态工作舆论宣传大格局,参与开展网络意识形态舆论生态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体制优势,引导我院各部门及险体检察干警在检察宣传、舆情处置中认真贯彻网络意识形态工阼要求、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形成党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干警积极参与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格局。要加强与互联网安全管控部门联系沟通,定期分析研判网络意识形态领域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党员干部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14.严明政治风险预防预警报告处置责任,健全完善在司法工作中及时发现、有效反馈、果断处置各类政治风险的制度机制:制定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本院组织各业务部门认真学习了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引》后,由各业务部门结合本部门办案工作实际,围绕共性和各自防控重点,制定了相关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完善落实检察机关内部责任

1.制定清晰明确的检察权责清单,根据不同办案流程节点、不同岗位职责、检察监督程序类型等因素,逐项分条列明办案职责的具体内容及要求:为有效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工作,明确职权,促进办案管理和责任制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精神,结合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授权范围规定》。

2.严格落实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与司法判断有关的关键环节必须由检察官直接办理要求,巩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根据《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授权范围规定》,向检察官授权,坚持遵循规律与规范灵活相兼顾、权责明晰与依法行权相统一、合理放权与加强监督相结合以及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以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办检察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实行以主办检察官和独任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办案制度。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检察长(副检察长)不改变该决定,或要求立即执行的,检察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负责,检察官不承担司法责任。检察官有权拒绝执行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副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属于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法办案事项,主办检察官、检察官可以提出审查意见,但只对事实和证据负责。主办检察官对本办案组内其他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具有审核权。主办检察官与办案组其他检察官意见相同的,由主办检察官与承办案件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主办检察官与办案组其他检察官的案件处理意见不同时,由主办检察官承担决定责任,办案组其他检察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辅助责任: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在检察官指导下履行除《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检察官须亲自承担及检察官权力清单确定的办案事项决定权之外的办案职责。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但不得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单独出席案件的法庭审理。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要在案卷材料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全程留痕。

4.规范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责任,科学合理确定领导干部办案数量和比例标准,进一步细化应当由领导干部办理的具体案件类型,完善案件识别、分配机制,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为突出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发挥入额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履职示范作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改革文件要求,制定了《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数量的规定》,以及为加强对院领导(包括检委会专职委员)办案的督查考核,推进院领导办案工作常态化,根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省院《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院领导办案督查考核制度》,对领导办案数量和督查考核进行了细化。

5.规范责任认定,合理界定违法办案责任及豁免范围;严格责任追究,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探索推进办案编号终身制:根据《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办法》,本院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与检察工作特点,简化办案审批层级,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划分内部司法办案权限,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坚持根据检察权属性和运行要求,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与强化监督制约相结合,加强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确保检察官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坚持强化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领导关系,一体化办案模式,健全案件管理机制,加强对执法活动全过程监督。坚持“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强化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责任,构建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坚持检察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检察官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6.严格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权限:根据《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授权范围的规定》,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实行以主办检察官和独任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办案制度。检察长(副检察长)有权对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检察长(副检察长)不同意主办检察官、独任检察官处理意见,可以要求复核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组织部门内检察官进行业务研讨,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行使业务管理职责。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检察长(副检察长)不改变该决定,或要求立即执行的,检察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负责,检察官不承担司法责任。检察官有权拒绝执行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副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主办检察官、独任检察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服从。主办检察官、独任检察官的决定被全部或部分改变的,对改变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但主办检察官、独任检察官故意隐瞒、歪曲事实,导致案件出现差错的,由主办检察官、独任检察官承担责任。属于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执法办案事项,主办检察官、检察官可以提出审查意见,但只对事实和证据负责。

7.健全完善检委会制度机制,强化对重大案件和重大事项决策、指导和监督职能:为提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确保议事质量,规范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范围与相关材料,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城关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议案范围规定》。

8.建立检委会讨论案件过滤机制,推动检委会主要讨论决定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检察委员会讨论议题范围,完善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议题程序,根据《甘肃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过滤机制的意见(试行)》,本院在检察工作中坚持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对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经审查认为无需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9.建立检委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本院属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的履职考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实行。

10.探索建立检委会委员退出机制,推进检委会组成人员动态调整机制改革:本院属于基层检察院,无权建立检委会委员退出机制,检委会组成人员的调整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实行。

11.完善检委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对检委会决议事项落实不到位的,追究相应责任:检委会决议事项,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实行,

12.健全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作为专业咨询平台、监督管理平台、统一法律适用平台的作用:为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切实提高检察官办案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完善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检察官联席会议一般由本部门全体检察官组成,参会检察官不少于5名。本部门检察官少于5名的,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跨部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可以相对固定,也可以根据议题需要临时组成。相关部门检察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业务骨干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邀请其他单位的检察官、法官、律师及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13.健全案件管理及检务督查部门动态监督、过程管控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本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案件管理及检务督查部门动态监督、过程管控机制。

14.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对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履行检察办案职责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本院完善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针对本院各业务部门履行检察办案职责情况,从共性防控、刑事检察业务、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业务、综合业务等五方面梳理出共28条廉政风险点,针对风险点提出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形成了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5.建立监督不到位问责机制,强化对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的监督,应当依法发现、监督纠正而疏于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根据《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着重尝试开展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管理系统对检察办案的介入监督,通过采取抽查或跟踪检查方式对办案程序、实体处置、执行“三个规定”记录表填报情况等进行监督。同时还注意与纪委监委、案管中心、控申窗口、机关纪委等联系沟通,以便从违纪违法案件、当事人申诉监督、党内民主生活中发现司法责任问题线索。通过强化对检察办案的内部监督问责,全面提升我院整体办案质效,确保案件不出错,检察人员零违纪。

16.健全检察建议制发标准、检察建议跟踪督促落实办法,细化实化对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措施:为了加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作,促进将检察建议做到刚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甘肃省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和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各项工作要求,市院《兰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了《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作实施意见》。

17.健全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制度机制: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执行监督专项工作制度》、《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办法》、《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整治制度》。

18.完善检察机关抗诉工作及考核机制: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抗诉工作,提高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甘肃省检察机关加强刑事抗诉案件内部指导若干意见(试行)》,完善了本院抗诉工作及考核制度。

19.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我院在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能够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20.健全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机制:为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促进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协作配合,提升办案质效,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我院按照兰州市监察委员会、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试行)》予以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我院均向兰州市监察委员会、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报告。

21.健全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工作机制,统一相对不起诉案件执法标准尺度,进一步规范相对不起诉实体、程序、监督等工作,确保相对不起诉权公正有效行使: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办案的三个效果,更好运用相对不起诉制度,明确其适用条件,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及我院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司法实践,特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试行)》。

22.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健全上下级检察机关依法接续监督机制:本院属于基层检察院,没有对上级院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权限。

23.完善关联案件和类案强制检索制度:为统一法律适用,高度重视发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对司法办案的指导、参考作用,在案件审查报告中阐述关联案件、类案办理要旨以及对所审查案件的借鉴价值,提升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有效防止同案不同处理等司法不统一问题,提高司法办案质量,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本院《关联案件与类案检索工作意见》。

24.规范省检察院办案指导文件、参考性案例发布程序,健全向最高检备案机制:本院属于基层检察院,无此项权利。

25.完善全省检察机关防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相关举措,切实推动解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要求,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打通政法部门间数据传输通道,根除本院案件办理中的顽瘴痼疾,提升案件办理效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专项整治制度》。

三、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

1.完善检察机关协助纪委监委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与纪委监委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不断加强沟通协调,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协助采取有关措施、共享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监察工作。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我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我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2.健全完善接受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四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城关区检察院党组通过约谈、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压紧压实整改责任,纪检监察门做实日常监督,各业务部门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规划、阶段性整改情况、整改报告等资料上交监督部门。

3.健全检察机关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完善本院《向城关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本院每年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不少于2次,五年来报告了半年工作、年度工作及检察听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等工作和事项14次。

4.完善支持和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机制:完善本院《支持和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工作机制》。五年来支持、配合人大常委会对本院扫黑除恶、检察听证、未成年人检察等专项工作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及时报告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向人大常委会寻求支持,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指导。

5.完善听取党的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机制:完善本院《听取党的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机制工作机制》。本院党代表积极参加市、区党代会,认真记录党代会上对本院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向院党组汇报,认真组织落实;检察长参加年度人代会,或者因检察队伍教育整顿等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院征求意见建议时,认真记录代表、委员对本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经院党组讨论后分解落实。五年来共落实代表、委员意见建议75条,并按照要求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6.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明确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范围、程序和权利:人民监督员制度,我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予以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与问题,均及时报告上级院。

7.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坚持司法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并重,推进司法办案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为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求公信,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结合实际,我院制定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开放日”制度》。

8.建立健全类案案例等信息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制度:为统一法律适用,高度重视发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对司法办案的指导、参考作用,在案件审查报告中阐述关联案件、类案办理要旨以及对所审查案件的借鉴价值,提升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有效防止同案不同处理等司法不统一问题,提高司法办案质量,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本院新设立制度《关于加强关联案件与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9.完善检察机关听证审查制度,提高听证公开化水平:提升工作水平,进一步探索、推进检察听证制度,主动转变司法办案理念,接受外部监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目标,我院根据《兰州市检察机关案件听证暂行规定》,对所办案件至少举行公开听证二件以上,对于听证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院。

10.建立倾听群众呼声常态化机制,完善巡查回访、满意度测评等制度:为了进一步提升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中层领导干部群众工作能力,培养树立文明、真诚、细致、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全心全意服务群众的大局意识,规范接访行为,明确接访责任,严肃接访纪律,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来访群众的要求,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中层以上干部轮流接待群众来访的实施办法》。

11.制定人民群众网上申诉及来信办理相关工作规范,确保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申诉、监督权利: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院办理群众信访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城关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群众信访工作规定》。

12.建立健全执法司法案件舆情监控与管理监督联动机制,及时推送网络热点案件线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根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检舆情引导处置工作的意见》等制度,我院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发挥"网络舆情应对和依法处置领导小组"职能,及时检测发现报告涉检网络意识形态重大事项,快速启动应急预案,统筹网上网下两条线,确保对出现的涉检网络意识形态舆情反应迅速、协调有序、指导有方、处置高效,改善涉检网络舆论生态。要加强对检察新媒体、自媒体发声内容的巡查预警,要增强对涉检网络意识形态舆情风险评估意识,加大网上重点领域、重点人员舆情管控力度,坚决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司法个案等大肆炒作。要加大涉检意识形态舆情应对引导力度,对特别重大涉检网络意识形态舆情,涉事检察机关争取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加大回应频次。注重调度检察新媒体矩阵在重大涉丧络意识形态舆情应对中快速转发正能量内容,联手压制负面声音。要健全落实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技术防护措施,严防发生察机关网络安全事故,酿成网络意识形态负面舆情。要加快“新媒通”矩阵建设速度,认真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驳法网军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我院已建成由47名干警组成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联动协作、响应快速、引有力的强大的检察网军队伍,并加强培训培养和管理使用,通过评员的网评技巧和能力。组织参与重大敏感涉检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网评实战,锻炼提高网评员的网评技巧和能力。

四、完善落实检察机关队伍管理责任

  1. 制定全省检察系统政治轮训工作制度,强化检察机关干警素质能力培训:为落实好省市院的整体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我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市院及区委培训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城关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人员培训计划。结合《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政法队伍政治轮训的要求和区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级院安排部署,本院在学习教育环节开展了专项政治轮训,以政治学习为引领,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干警把牢理想信念“总开关”,强化理论武装,注重学思践悟,着力夯实忠诚根基,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2.建立健全业绩考核归口统一管理制度,探索业绩考评指标和考评结果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制度: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科学评价检察官检察业务工作实绩,稳妥推进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省市院精神,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要求和我院实际,制定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3.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业绩档案制度,完善考核结果运用机制:为规范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不断提升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我院制定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派驻街道检察室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4.完善案件评查制度,建立把评查结果纳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机制:为科学、准确评价本院办案质量,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瑕疵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指引(征求意见稿)》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了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瑕疵案件专项整治评查制度》。

    5.探索将领导干部办案情况考核权上提一级,健全领导干部办案情况通报制度:为保证办案情况全程留痕,接受干警监督,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和《甘肃省检察机关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规定(试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办案情况通报制度》。

    6.健全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考评指标设定程序,建立“案件比”为核心,涵盖全部业务领域和业务全流程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为进一步优化检务管理,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案件办理质效,我院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实际,根据《甘肃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实施办法(试行)》予以执行。

    7.完善领导干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考评、追责机制,探索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单位办案质效总体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追究其相应责任:我院属于基层检察院,对于领导干部的职责考评,追责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执行。

    8.赋予检察官对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分配权、考核建议权以及一定的人事管理权,制定落实检察官对辅助人员的管理、教育引导责任制度: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在检察官指导下履行除《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检察官须亲自承担及检察官权力清单确定的办案事项决定权之外的办案职责。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但不得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单独出席案件的法庭审理。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要在案卷材料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全程留痕。

    9.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细化员额退出具体情形,明确退出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建立履职不合格、能力不胜任人员退出员额的制度,对入额领导干部不办案、挂名办案、虚假办案,从严实行员额退出和责任追究:为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落实检察官员额制度,进一步加强检察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我院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员额管理办法》执行。

    10.健全完善表彰激励机制,强化纪律教育,健全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和警示教育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本院表彰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鼓舞、示范引领作用,我院根据《甘肃省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细则》予以执行。

    11.建立健全干警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平台,完善线索受理、调查、反馈、追责机制:根据《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群众信访工作规定》,目前我院干警违纪违法举报投诉途径有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在接到干警违纪违法举报线索后,对相关线索进行登记,根据举报人反映的情况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办理,相关部门在核查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标尺,严肃审慎处理问题线索,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初步核查结束后,通过电话或谈话方式及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并做好记录。

    12.健全完善检察官惩戒机制,完善提请审查、审议决议、权利救济等惩戒委员会程序规则,强化惩戒意见落实:根据《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甘肃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共有43名委员,36名非常任委员分别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和员额检察官中产生,我院有一人担任甘肃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严格按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相关工作。

    13.制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实施细则,健全对记录违规过问案件情况人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完善本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工作规定》,安排各业务部门干警学习相关文件,提高干警和领导干部的思想认知,使干警认识如实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对自身的保护作用和意义。要求各部门分管检察长及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行、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在学习、提高、动员、监督的基础上,以上率下“逢问必录”。要求全院干警熟练掌握重大事项填报系统,督促干警及时在系统上填报“三个规定”重大事项报告表,每月生成汇总报表上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专班“三个规定”专题学习暨检察干警“三个规定”承诺书签订仪式,要求全院干警签订“三个规定”承诺书,领取《“三个规定”学习手册》,形成“有问必填”的自觉。

    14.完善岗位职权利益回避制度,健全检察机关干警社会交往行为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城关区检察院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城关区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和其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济活动问题整治制度》、《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工作规定》、《“违

    规参股借贷”专项整治管理规定》。

    15.制定落实规范检察官离任从业行为的措施,建立离任检察官谈话、从业备案制度,建立离任检察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协查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机关顽瘴病疾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检察官离任

    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专项整治制度》。

    16.制定干警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收到侵害救济保障及干警不实举报澄清相关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我院依法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检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检察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检察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检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我院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17.建立干警容错纠错制度,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正面、

    负面清单:在保证检察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方面,我院根据《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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