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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检察108课堂】“搬运”不是“分享”:当心触碰刑事犯罪高压线

时间:2025-10-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年来,电影、动漫等产业蓬勃发展,但随之而来的版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侵权犯罪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不少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那么先请检察官给我们讲讲什么是侵犯著作权吧?

检察官:

好的。简单来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就是侵犯著作权。其中著作权的种类包括: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等。

举个例子,有人私自搭建盗版网站,上传盗版资源供人免费播放、下载,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严重的可能还会构成犯罪。

主持人:

听起来很严重啊。

检察官:

是的,构成犯罪的要负刑事责任。

主持人:

那么侵犯著作权可能都会涉及到哪些罪名呢?

检察官: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能涉及到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还会涉及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主持人:

那能给我们举个案例吗?

检察官:

好的,就让我们先来观看一则视频,(展示视频)犯罪嫌疑人梁某私自搭建盗版网站,非法上传《哪吒2》等超30万部影视作品。他通过网站吸引用户点击、投放非法弹窗广告,还测试“会员付费功能”来牟利。 童某未经许可上传作品,侵犯了复制权;通过网络传播,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负责推广的梁某元,在社交平台推广盗版链接,扩大了盗版传播范围,属于共同侵权,扩大了盗版传播范围。两人均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刑事拘留。

主持人:

没想到推广盗版链接也算侵权,那他们受到什么处罚了呢?

检察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明确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传播作品500件以上即构成“严重情节”,在这起案件中,梁某与童某非法复制传播作品数量高达30万部,远超刑法中规定的500份标准,所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主持人:

看来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后果很严重。那对于我们大家来说,平时应该怎么做呢?

检察官:

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尊重著作权应融入日常习惯,应自觉规避侵犯著作权行为,在使用音乐、图片、文字等素材时,选择正版,分享转载时主动标明作者与来源,不随意截取、篡改他人作品;创作时坚持原创,使用网络资源先确认版权许可,避免随意复制传播他人原创的文字、图片、音视频;如果有发现侵权行为可积极向相关平台或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健康的知识产权环境。

主持人:

侵权是一个基础而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构成了现代社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基石。其核心逻辑是:任何人都有义务不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果侵害了,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主持人:

非常感谢检察官的分享,本期《金融检察108课堂》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检察官: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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