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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检新视界】“小疏忽”酿成大灾难,一男子违规施工引发山火被判刑!

时间:2024-07-1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一万年光阴,百木成林,而从一束细微的火苗到漫山的大火,只需要20秒。”春夏季节是火灾的高发季节,特别是在野外,天干物燥,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在野外用火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切莫为了贪图一时的便利,心存侥幸,导致发生火灾。

近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杨某某失火罪一案,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简要案情

2022年4月6日9时许,杨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将军山南侧林区内维修焊接上水管道时,因发电机电源线长度不够,遂使用自己携带的型号规格不匹配电源线拼接在发电机电源线上,违规开始电焊、切割作业,后因两根电源线接口处短路发热引起明火,失火引起林地火灾。经鉴定,该林场总过火面积为7.7094公顷;造成总经济损失109万余元,其中直接损失48万余元,间接损失61万余元。

杨某某因涉嫌失火罪被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同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汲取经验教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完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野外用火巡查及应急演练、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积极推动社会综合治理,达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官释法】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通常会危害到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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