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改装枪支案。涉案人员原本有着平淡安稳的生活,却因一时的猎奇心理和对法律的无知,踏上了违法犯罪的歧途。
【案情简述:普法警示先行】
经查,40余岁务工人员曹某为寻求刺激,满足个人狩猎需求,通过线上渠道购买相关配件,擅自改造为可发射弹丸的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改装器械构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涉枪涉爆类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危害公共安全,检察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彰显对涉枪涉爆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法律聚焦:合法工具≠法外之地】
1.“工具合法”不等于“改造合法”:私自改装击发装置、更换枪管等行为,直接改变原器械性质,即构成犯罪;
2.“云端教学”暗藏风险:通过视频教程买卖管制配件,可能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经营罪,切勿轻信模仿。
【检察官提醒:三“不”原则护平安】
1.不侥幸:枪支弹药管理受法律严格管控,任何私自改装、持有行为均属违法,切勿以“打猎”“玩耍”为由触碰红线;
2.不传播:切勿在社交平台分享、传播相关教程或购买链接,可能构成“帮助犯罪”;
3.不漠视:发现身边有人改造、持有“改装枪”,请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
这起非法制造枪支案,给我们敲响了沉重的警钟。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信息,其中不乏一些涉及违法犯罪的内容。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的好奇或冲动,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始终秉持对涉枪涉爆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持续深化打击整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同时加强普法宣传、筑牢全民守法防线,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控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