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金融检察108课堂又与大家见面了。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融媒体中心新进落成,本期金融检察108课堂将在融媒体中心录制,这也是融媒体中心落成以来首次录制检察宣传节目,感谢各位领导同事们的支持。
2025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宣传月,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企业经营发展息息相关,本期,我们将结合民法典宣传月,一起了解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点,以便企业经营者提早规避。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点
风险提示
1.要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和检验期间
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作为双方判断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同时要有明确的检验条款,包括检验期间、检验方式、检验步骤等。作为卖方,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检验期间,并要求买方在检验期间内提出书面的质量异议,没有在约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出卖的产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2.买方应及时验货
买方在购进货物时,应及时进行验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尽快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以免因拖延而丧失索赔权。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间内通知出卖人。除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外,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二、技术合同的法律风险点
风险提示
1.不得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权利
合同内容涉及利用现有技术或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后续研发时,应对现有技术的权属进行核查。如果现有技术是第三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则该项现有技术不能自由实施,需要经过许可。但实践中,部分企业不加区别地利用现有技术进行开发,最终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外后续研发的技术成果归属也应明确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2.关于技术合同效力的认定
除合同一般无效事由外,技术合同效力还有特别的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另外,技术转让合同中,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的转让合同无效。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三、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点
风险提示
1.妥善保管合同履行的有关资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以及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资料,一旦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履行情况。
2.适时运用不安抗辩权防范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企业经营中容易遇到的合同风险。经过刚才的介绍,大家也应该发现,学好用好《民法典》,能够助力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优质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年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同样依托“检企联系点”“检银企联系点”“民营企业维权帮扶基地”“检联商会联络站”等活动载体,学习宣传民法典及相关法规条例,为优化营商环境、筑牢法制营商生态做出了应有贡献。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增强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持续送法进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及走访中收集的线索,向各类企业精准提供“订单式+菜单式”的法律服务;举办“检察蓝护航创业者 助力民企加速跑”检察开放日活动,为青年创业者介绍常见的法律风险点,帮助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继续以“金融检察108课堂”为载体,不断创新录制形式、丰富课堂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做到“城”意满满出实招,“优”无止境再升级,以环境之“优”,谋发展之“势”。
以上就是本期《金融检察108课堂》的全部内容,感谢大家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