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处置能力提升和规范化管理,是推进全省污染治理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内容。危险废物的产生、分类、贮存、处置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均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而某些公司和个人仍为降低成本、逃避监管,枉顾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仍通过偷排、偷放、偷运、抛洒、掩埋等方式违规处置危险废物。

近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污染环境案的过程中,发现兰州市一企业为降低运营成本,违规将一批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资质的人员擅自处置,最终导致16余吨危险废物被随意倾倒至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内填埋,造成该处56余吨土壤被严重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综合治理,2025年1月20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制发2025年1号《检察建议书》,送达涉事企业,建议该企业在落实环保责任、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等方面进行整改,并要求其在限期内出具整改方案,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及时书面回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与此同时,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该企业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督促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对该企业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该企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开展了深入整改,制定了《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召开全员大会,要求各部门牢固树立环保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制定年度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及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持续加强内外部管理。同时,组织全体员工观看《危险废物环境安全警示教育片》、学习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提升全体员工环保意识。上述整改措施已形成书面整改报告回复我院。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此次城关区人民检察院采取“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双管齐下,充分发挥出检察建议在强化社会综合治理、保护生态文明中的规范引领作用,积极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动行政机关主动依法履职,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下一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个案办理和源头治理并行,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确保最大限度发挥社会治理效能,推动兰州市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小切口"出发,谱写生态保护“大文章”,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