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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骄阳启城】检爱同行·向阳生长 | “六一”检察开放日系列活动四:“典”亮少年法治成长路

时间:2026-06-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法治于心,护航于行。近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尤微走进城关区上沟小学,开展“民法典进校园”专题法治宣讲课,把严谨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生动易懂的法治课堂,为青春成长披上法治铠甲。

课堂上,检察官结合中小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的高频问题,聚焦人格权保护、财产权益、校园侵权、网络行为规范、邻里相处等核心内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拆解法律知识。清晰解读《民法典》中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法律边界,告诉同学们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受法律保护,拒绝校园欺凌与言语伤害。


“老师老师,如果我打球的时候不小心把同学弄伤了,这种需要赔钱吗?”


针对同学们关心热点问题,检察官依据《民法典》规定精准答疑,明确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监护人不得随意处置,同时引导同学们树立正确的财产观念,理性消费、合法维权。检察官结合真实案例讲解自甘风险、过错责任等法律知识,让同学们明白嬉戏有度、行为有责,学会规范自身行为、规避风险、依法维权。

法治兴则少年兴,少年强则国家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此次“民法典进校园”法治宣讲活动,有效完善了校园法治教育细节,进一步提升了青少年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助力构建平安、和谐、法治校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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