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检察官助理。洗钱,简单直白地说就是把黑钱洗白,看似这种犯罪行为离我们很遥远,实则可能潜伏在身边。根据最高检数据,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计起诉洗钱罪3032人,同比上升28.4%。洗钱犯罪社会危害大,不仅助推上游犯罪资金流转,妨害司法机关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而且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了解洗钱罪,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守护自身和金融安全的必要之举。本期的《金融检察108课堂》我们来了解一下刑法第三章中关于洗钱罪的相关知识。
什么样的行为可能触犯洗钱罪呢?我们通过身边的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热心帮忙”的张经理—张经理明知朋友李某的钱是贪污公款所得,仍应李某要求,提供自己的公司账户接收这笔巨款,并分多次提现交给李某,收取“好处费”。张经理的行为构成洗钱罪,面临刑罚。“兼职陷阱”中的小明—大学生小明在网上找到“高薪兼职”,仅需提供个人银行卡接收款项,再转账到指定账户即可获得佣金。小明虽觉可疑,但为赚钱仍照做。后查明,这些款项是走私赃款。小明因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赃款,根据其主观认知程度可能被认定涉嫌洗钱犯罪。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条件: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一个重大的变化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也入刑,过去主要打击“他洗钱”,这意味着上游犯罪人自己实施洗钱行为的,也成立洗钱罪。贪污者自己转移赃款、贩毒者自己“洗白”毒资,除原罪外,还可能触犯洗钱罪。
(2)洗钱对象:是七种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洗钱罪的成立,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如牵连犯、想象竞合等),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3)行为方式:包括五种类型。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4)责任形式: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就“自洗钱”而言,当然是明知的,容易认定犯罪的故意。但就“他洗钱”而言,则需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那么,普通人有哪些易踩的“坑”:1.随意出借、出售账户: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绝不出租、出借、出售!它们可能成为洗钱工具。2.充当“金融中间人”:帮助他人(尤其是不明底细者)大额转账、提现、换汇,尤其涉及“好处费”时,风险极高。3.代收不明款项:替他人接收来源不明的货款、退款、赔偿金等,再转交给他人。4.参与可疑“投资”或“生意”:对明显不合理高回报、交易模式模糊不清的项目要提高警惕,可能涉及利用合法形式洗钱。5.对现金来源不闻不问:接受他人委托存入或处理大量来源不明的现金。
检察官提示:如何防范风险,远离洗钱?一要守住账户: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支付账户,绝不出租、出借、出售,废弃不用的账户及时注销。二要警惕“快钱”诱惑:对“轻松赚大钱”的兼职(如代转账、代收款、刷单提现等)保持高度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三要拒绝可疑交易:对他人要求协助进行来源不明的大额现金存取、转账、换汇等,果断拒绝,虚拟货币、贵金属等交易需核实对方身份与资金背景。四要保留好凭证:合法交易保留好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等凭证。五要主动举报:发现疑似洗钱活动(如大量不明资金流动、地下钱庄线索),在保护自身安全前提下,可向公安机关或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举报(举报电话:010-88092000)。
打击洗钱,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了解洗钱罪的法律规定,认清其严重危害,时刻保持警惕,谨慎处理个人金融活动,坚决对可疑行为说“不”,我们每个人都能为筑牢反洗钱防线贡献一份力量。知法守法,方能行稳致远,守护好个人和社会的“钱袋子”。
以上就是本期《金融检察108课堂》的全部内容,感谢大家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