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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能动履“植”,守护绿水青山——城关区检察院依法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公开训诫警示教育活动

时间:2024-06-0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森林作为维护生物多样性、调节大气环境、保持水土的重要资源,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

2024年5月9日,我院受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当事人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邻村集体林地上的小叶杨70余棵,经鉴定涉案林木蓄积量约23立方米。另查明,本案中张某同村的部分村民也存在长期盗伐该集体林木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

城关区检察院在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前多次指派专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一方面通过走访现场,充分掌握被砍伐林地的现状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情况;另一方面通过走访当地镇政府、村委会调查涉案人员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听取村镇干部、侦查机关的意见,为高质效办理该案奠定了基础。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针对张某因盗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联合当地相关部门督促张某以及同村违法行为人积极进行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的准备。

案件审查中,我院第二检察部联合本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当地村委会开展了“办案人训诫+现场释法说理”的警示教育活动,办案人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长期非法砍伐林木的村民进行了公开训诫、教育,通过向村民现场宣讲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例查处情况以及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加深了村民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认知,此次警示训诫活动,以“训”触动村民们对法律的敬畏,以“诫”督促村民对责任的担当,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效果。

近年来,城关区检察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办案实践,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犯罪的同时,按照“谁损害,谁修复”原则,督促行为人积极开展补植复绿,既给了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彰显了我院一贯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了预防与打击犯罪、宣传与教育、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

“砍伐林木无小事,擅自盗伐获刑罚”,砍伐林木要“先申请,后砍伐”,不论是自己种植的还是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没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手续,擅自采伐林木达到5立方米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森林资源是宝贵的,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防止各种形式的乱砍滥伐,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莫因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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