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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检“三抓三促”进行时——世界环境日】“捕鱼”变“补鱼” “检察蓝”守护“黄河安”

时间:2023-06-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城检“三抓三促”进行时——世界环境日】“捕鱼”变“补鱼” “检察蓝”守护“黄河安”

原创城关检察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2023-06-05 17:49发表于甘肃

“捕鱼”变“补鱼” “检察蓝”守护“黄河安”

——城关区检察院环境日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想吃鱼?去黄河里捕!

怎么捕?电鱼、毒鱼、炸鱼!

注意!注意!这样捕鱼方式涉嫌犯罪哦!

2022年8月31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周某某明知采取“电鱼”方式对黄河流域水生物资源会造成巨大破坏,仍携带电抄网、电瓶、逆变器、装具、绝缘靴等非法捕捞渔具在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船舶修造基地旁黄河中,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电鱼捕捞鱼类十尾。

为持续推进生态修复工作,增进水生生物保护,同时让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周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水生生态资源造成的破坏,2023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兰州市公安局城关治安管理大队、兰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兰州市盐场堡中心客运码头附近开展了“打击非法捕捞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根据前期兰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增值放流方案,在确保科学放流、规范放流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周某某购买的共计500尾鱼被投放入黄河水域。

此次活动是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继4月26日联合兰州市森林分局连城派出所、永登县农业农村局、连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展“渔业增殖放流 维护水域生态环境”活动之后开展地又一次增殖放流活动。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托检察职能,将打击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与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相融合、共发展,采用“增殖放流助力生态修复”的举措创新推进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治理,让犯罪嫌疑人以“以劳代偿”方式为生态进行“买单”,切实承担起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实现了社会效果、环境效益和司法效益的有机统一。

长期以来,社会大众享受着黄河之滨的美丽景色,很少关注到黄河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和服务价值。黄河禁捕,只为母亲河休养生息。非法“电鱼”不是娱乐,而是违法。2023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标志着黄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纳入国家法制建设轨道。保障黄河流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水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下一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落实“黄河水清 水润兰州”专项行动,紧盯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治理,探索黄河流域生态修复、生态恢复、生态重建路径,高质量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相关规定】

2022年2月1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黄河干流青海段、四川段和甘肃段及白河、黑河、洮河、湟水、渭河(甘肃段)、大通河、隆务河及扎陵湖、鄂陵湖、约古宗列曲、玛多河湖泊群从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实行全年禁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2年4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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